腾讯状告“广东微信”胜诉 后者要赔偿8万
今年年初,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将广东微信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广东微信公司将“微信”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其网站、办公场所、对外商业活动及宣传推广中多处使用“微信”的logo。一审判决认为腾讯公司的“微信”构成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广东微信公司在网站、经营场所使用包含“微信”二字的企业名称,在主观上具有攀附腾讯微信知名度的目的,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公司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昨日从佛山中院获悉,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终审判决后,“广东微信公司”的企业名称将要变更,并且要赔偿8万元给腾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