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建立侵犯知识产权失信限制制度
近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提到,有在境外侵犯深圳权利人知识产权情形的,列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等。
《条例》还提到,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支持各区、自贸区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条例》在原《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在立法的内容上作了进一步扩展和延伸。立法思路立足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在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标准、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设立举证妨碍规则等方面先行先试,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市法制办于昨日公开征求意见,10月30日截止,邮箱为lixc@ fzb.sz.gov.cn。
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条例》最重要的立法思路之一。为此,《条例》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和处罚力度,规定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损害后果和规模等因素,可以按照计算所确定数额的三倍,确定损害赔偿额、侵权赔偿额。此外,对于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还规定了最低五万元的最低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