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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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3-01-17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区快讯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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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据发改委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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