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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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02-01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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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消息,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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